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瑞公(消)行罰決字〔2017〕027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商城集團有限公司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chǎn)品逾期未改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瑞安市安陽街道商城大道168號的浙江商城集團有限公司樓房區(qū)(建筑面積:12000平方米,層數(shù):地上2層,場所性質(zhì):市場)存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chǎn)品逾期未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裁量基準(zhǔn)》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階次,決定給予浙江商城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商城集團有限公司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銀行瑞安支行(銀行賬號:358462661967)。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瑞安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6月30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6-30 |
決定機關(guān) | 瑞安市公安消防局 |
法定代表人 | 吳超凡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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