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浙港政罰-LF〔2019〕2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新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碼頭或者港口裝卸設施、客運設施未經(jīng)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2019年5月5日,浙江新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舟山六橫頭灣新基物流基地實施的碼頭或者港口裝卸設施、客運設施未經(jīng)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為,經(jīng)調(diào)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5-15 |
決定機關 |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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