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海公(消)行罰決字〔2016〕013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海寧市華聯(lián)大廈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海寧市華聯(lián)大廈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海寧市華聯(lián)大廈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將罰款交中國農業(yè)銀行海寧市公安局代收點(海寧市文宗路公安局辦證廳)。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海寧市公安消防大隊 2016年12月30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2-30 |
決定機關 | 海寧市公安消防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陸重馳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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