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海市監(jiān)處〔2019〕29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他廣告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屬于發(fā)布含有投資回報承諾的房地產(chǎn)廣告行為。鑒于當事人已刪除違法廣告,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罰款2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8-02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海曙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吳紀兵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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