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安睿固態(tài)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馬國銘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710735-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粵1971民初12155號 |
案號 | (2017)粵1971執(zhí)459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東安睿固態(tài)照明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惠州市華陽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950156元。 二、被告廣東安睿固態(tài)照明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惠州市華陽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貨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50156元為本金,從2015年3月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惠州市華陽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6888.37元(原告惠州市華陽光電技術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惠州市華陽光電技術有限公司負擔25.16元,被告廣東安睿固態(tài)照明有限公司負擔6863.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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