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穗越稅 罰 (2018) 129 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你單位未按規(guī)定辦理2016年10月所屬期的印花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現于2018年8月8日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已逾期180日以上,屬于《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認定的違法程度嚴重的情形。 |
行政處罰內容 | 擬處以兩千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19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越秀區(qū)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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