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余公(鳳)行罰決字[2020]0177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南苑商務旅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店未將住宿旅客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y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6月1日23時許,鐘**作為余姚市鳳山街道****路159號寧波南苑商務旅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店的前臺員工,對前來住宿的旅客姚*未按規(guī)定將該人住宿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y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仍安排姚*入住該賓館6**房間,后于2020年6月2日09時10分許被鳳山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寧波南苑商務旅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店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工商銀行(余姚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6-03 |
決定機關 | 余姚市公安局鳳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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