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龍之杰鋼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鄭長地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545882-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惠商初字第0336號 |
案號 | (2017)蘇0206執(zhí)186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6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無錫鄭世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支付墊付款2307500元及罰息25382.5元(暫計至2013年11月13日,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以2307500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萬分之五為標準計算)。 二、無錫鄭世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支付律師代理費56600元。 三、無錫龍之杰鋼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無錫龍之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無錫龍之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鄭輝、鄭長地、吳劍洪、無錫九鐵鋼鐵貿(mào)易有限公司、無錫商國鋼鐵貿(mào)易有限公司、無錫聚翔物資有限公司、無錫市科泰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張麗清、林智武、鄭皓、鄭梅、鄭鋒、顏軍、易喆對無錫鄭世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無錫龍之杰鋼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無錫龍之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無錫龍之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鄭輝、鄭長地、吳劍洪、無錫九鐵鋼鐵貿(mào)易有限公司、無錫商國鋼鐵貿(mào)易有限公司、無錫聚翔物資有限公司、無錫市科泰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張麗清、林智武、鄭皓、鄭梅、鄭鋒、顏軍、易喆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無錫鄭世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6268元,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31868元,由鄭世公司、龍之杰管理公司、龍之杰投資公司、龍之杰控股公司、鄭輝、鄭長地、吳劍洪、九鐵公司、商國公司、聚翔公司、科泰公司、張麗清、林智武、鄭皓、鄭梅、鄭鋒、顏軍、易喆負擔。該款已由平安銀行無錫分行預交,鄭世公司、龍之杰管理公司、龍之杰投資公司、龍之杰控股公司、鄭輝、鄭長地、吳劍洪、九鐵公司、商國公司、聚翔公司、科泰公司、張麗清、林智武、鄭皓、鄭梅、鄭鋒、顏軍、易喆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將該款直接給付平安銀行無錫分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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