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青年蓮花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龐青年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7062523-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浙07民再25號 |
案號 | (2016)浙0702執(zhí)48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金華婺城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5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浙江青年乘用車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青年蓮花汽車有限公司、浙江福士達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錦湖(中國)輪胎銷售有限公司貨款290169.8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5.6%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青年乘用車集團有限公司、泰安青年汽車有限公司、浙江福士達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錦湖(中國)輪胎銷售有限公司貨款854265.6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5.6%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青年乘用車集團有限公司、濟南青年汽車有限公司、浙江福士達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錦湖(中國)輪胎銷售有限公司貨款1018374.88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5.6%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錦湖(中國)輪胎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12051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浙江青年乘用車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青年蓮花汽車有限公司、浙江福士達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567元;被告浙江青年乘用車集團有限公司、泰安青年汽車有限公司、浙江福士達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820元;被告浙江青年乘用車集團有限公司、濟南青年汽車有限公司、浙江福士達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6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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