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御帛環(huán)保家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爻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256310-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602民初1558號 |
案號 | (2016)蘇0602執(zhí)196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陳爻華、黃惠娟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借款人民幣15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含罰息、復利,至2016年3月15日為104827.99元,2016年3月1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雙方所簽合同約定計算)。 二、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對上述債權有權以抵押物(通州區(qū)川港鎮(zhèn)志浩村四組B幢B4房產及通州區(qū)川姜鎮(zhèn)志浩村四組志浩市場西區(qū)商住樓B幢B4-1、B4-2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抵押登記的優(yōu)先順位及債權數額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龔學軍、陳偉、南通御帛環(huán)保家紡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一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838.50元(已減半),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負擔217元,被告陳爻華、黃惠娟、龔學軍、陳偉、南通御帛環(huán)保家紡有限公司共同負擔9621.50。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9677元(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1558227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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