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敏澄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222923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滬0117民初16789號 |
案號 | (2020)滬0117執(zhí)815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佳唯鋼結構有限公司償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自2020年6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償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償為止; 二、被告上海佳唯鋼結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償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截止至借款本息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照編號為3101202014M100009300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 三、被告倪后權、潘菊芳、上海佳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上海佳唯鋼結構有限公司上述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如被告上海佳唯鋼結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項債務時,原告有權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區(qū)洞涇鎮(zhèn)洞業(yè)路228號7幢房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上述房產后所得價款在34,000,000元范圍內按抵押順位優(yōu)先受償; 五、如被告上海佳唯鋼結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項債務時,原告有權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區(qū)洞涇鎮(zhèn)洞業(yè)路228號9幢房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上述房產后所得價款在34,000,000元范圍內按抵押順位優(yōu)先受償; 六、案件受理費25,309元,按四分之一收取6,327.2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訴訟費11,327.25元,由被告上海佳唯鋼結構有限公司、倪后權、潘菊芳、上海佳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司富物資有限公司、上海敏澄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并給付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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