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小敏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5085227-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291民初4010號 |
案號 | (2017)蘇0214執(zhí)216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無錫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1074479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7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9470元(此款已由無錫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預交),由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無錫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其預交的剩余訴訟費用19470元由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予退還,由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無錫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帳號: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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