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平)食藥監(jiān)食罰〔2020〕09000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4條第1款第2項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沒收違法所得10.5元,2.罰款51000元,合計罰沒款51010.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02 |
決定機關(guān) | 平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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