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江公(高)行罰決字【2020】139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將使用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從業(yè)人員身份信息向公安機關報告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江蘇省禁毒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志規(guī)定,現決定給予南京柏思微藥物技術有限公司罰款伍佰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22 |
決定機關 | 南京市江寧區(qū)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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