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11533****913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滬0110民初19660號 |
案號 | (2021)滬0110執(zhí)275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湖北航天電纜有限公司貨款本金309,949.39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0,000元,共計319,949.39元。此款,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應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80,000元,余款79,949.39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還款優(yōu)先歸還貨款本金); 二、若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一項約定的期限按期足額還款,原告湖北航天電纜有限公司有權就全部未清償款項一并申請執(zhí)行,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另需加付原告湖北航天電纜有限公司以剩余未付貨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2倍自調解協(xié)議逾期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 三、本案案件受理費6,100元,因調解結案減半收取計3,050元, 由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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