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臺地稅稽罰[2017]2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奧威特液壓機械有限公司-發(fā)票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經(jīng)我局對你單位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臺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臺國稅稽處〔2016〕128號)所涉城市維護建設稅為檢查內(nèi)容實施定向稽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一、違法事實2016年8月,你單位被臺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追繳了2009年增值稅25341.59元,2010年增值稅15863.23元,2011年增值稅26328.78元,2013年增值稅7892.17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是2009年1773.91元,2010年1110.43元,2011年1843.02元,2013年552.45元。以上違法事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所列之偷稅行為。我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你單位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臺地稅稽罰告〔2017〕31號),你單位表示無異議。二、處罰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處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2639.92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639.92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到臺州市椒江地方稅務局椒北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依法向臺州市地方稅務局或臺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依法向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8-25 |
決定機關 | 臺州市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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