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鐵道橋集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483111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川0626民初549號 |
案號 | (2021)川0626執(zhí)14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德陽市羅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德陽市羅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鐵道橋集團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小東履約保證金50萬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5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標準,從2018年7月5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鐵道橋集團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小東115萬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15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標準,從2018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標準,從2018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張小東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2000元,由原告張小東負擔2790元,被告中鐵道橋集團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21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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