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鐵道橋集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韓凱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483111-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武侯民初字第1312號 |
案號 | (2015)武侯執(zhí)字第0178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14 |
發(fā)布日期 | 2015-05-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鐵道橋集團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省新力勞務有限公司返還工程保證金41萬元;并以前款金額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4年2月27日起計付利息,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鐵道橋集團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省新力勞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744228元,并以前款金額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4年2月27日起計付利息,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四川省新力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10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34660元,由被告中鐵道橋集團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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