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三稽罰[2019]102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西湖之聲傳媒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2016年取得廣安市盛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五份,發(fā)票代碼5100151130,發(fā)票號碼06180913-06180917,開票日期2016年01月26日,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為行車記錄儀,合計金額397907.68元,稅額67644.32元,價稅合計465552元,于2016年1月抵扣進項稅額4148元,于2016年2月抵扣進項稅額63496.32元。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后,你單位已于2017年6月27日對上述發(fā)票補繳增值稅67644.32元和滯納金3575.58元。處罰依據(jù):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34號)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少繳稅款50%的罰款36189.71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4-02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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