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寶光特鋼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卓祥御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652791-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青民一初字第1306號 |
案號 | (2017)津0111執(zhí)6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陳宋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鄭曉春借款本金人民幣2100000元; 二、被告陳宋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鄭曉春以本金2100000元為基準,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給付自2014年6月11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安徽寶光特鋼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序實際收取12950元,全部由被告陳宋錦負擔(此款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后十日內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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