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中澤文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899092-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10執(zhí)196號 |
案號 | (2019)蘇1003執(zhí)3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發(fā)布日期 | 2019-0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許萍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徐有贊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以300萬元為基數,按月息2%,自2014年9月2日起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江蘇澤苑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蘇中澤文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華建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許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徐有贊對華建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力)。上述被告在承擔付款責任后,有權向許萍進行追償; 三、駁回原告徐有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280元,由原告徐有贊負擔892元,被告許萍、江蘇澤苑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蘇中澤文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華建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34388元(此款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許萍、江蘇澤苑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蘇中澤文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華建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履行之日直接交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原、被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訴訟費交納辦法》之規(guī)定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戶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賬號: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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