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光財盛實業(yè)(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包磊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12MA****6M7T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贛1024民初869號 |
案號 | (2020)贛1024執(zhí)22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崇仁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崇仁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綠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光財盛實業(yè)(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簽訂的《亮化工程分包協議書》; 二、被告中光財盛實業(yè)(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原告上海綠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咨詢服務費200萬元; 三、駁回原告上海綠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4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28,840元,由原告上海綠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455元,被告中光財盛實業(yè)(北京)有限公司負擔27,3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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