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鎮(zhèn)市監(jiān)處〔2019〕3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已失效)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生產的瀅源礦泉水中“亞硝酸鹽(以NO2-計)”的檢測指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屬生產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當事人生產的瀅源礦泉水中“渾濁度、銅綠假單細胞”的檢測指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生產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屬生產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并鑒于當事人為首次違法,違法所得較少,且能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的調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及時、翔實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同時鑒于當事人的兩個違法行為存在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結合《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guī)定,經綜合裁量,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從輕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7.9元,并處罰款5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1-25 |
決定機關 | 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蔣珂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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