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省信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50067****986A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鄂05民終2214號 |
案號 | (2020)鄂0502執(zhí)84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宜昌順澤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590000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422463.02元,合計6322463.02元,并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590萬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2.1倍的標準支付罰息,以未還利息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2.1倍的標準支付復利。 二、被告湖北省信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周凱、熊俊玲、李志華、龔衛(wèi)國對被告宜昌順澤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對被告龔衛(wèi)國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區(qū)和平路3號(所有權證號為0145302)的房屋折價、變賣、拍賣的價款在369300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上列應付款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64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6124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宜昌順澤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湖北省信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周凱、熊俊玲、李志華、龔衛(wèi)國負擔。被告宜昌順澤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湖北省信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周凱、熊俊玲、李志華、龔衛(wèi)國負擔的訴訟費在履行上述判決時一并轉付給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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