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省信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2050067****986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鄂0503民初619號 |
案號 | (2020)鄂0503執(zhí)3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宜昌浩耀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償還截止2019年1月7日借款本金2618078.12元及罰息74385元,并以2618078.12元為本金基數(shù),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償清之日止,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A101B17090)第三條3.1.1、3.1.2、3.4及《交通銀行借款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罰息利率計算罰息;償還截止2018年9月14日應付未付利息36823.35元,并以應付未付利息36823.35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償清之日止,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A101B17090)第三條3.1.1、3.1.2、3.4及《交通銀行借款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罰息利率計算復利; 二、被告湖北省信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李作新、秦玉珍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對抵押財產(chǎn)即登記在被告李作新名下坐落于小溪塔街辦馮家灣長江市場的房產(chǎn)(他項權(quán)證號:夷陵區(qū)房他證小溪塔字第5014317號)享有抵押權(quán),并就其拍賣、變賣的價款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給付義務及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在472600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對抵押財產(chǎn)即登記在被告李作銀名下坐落于小溪塔街辦平湖路1號的房產(chǎn)(他項權(quán)證號:夷陵區(qū)房他證小溪塔字第5014319號)享有抵押權(quán),并就其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給付義務及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在306600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若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327元(已交14527元,應退還2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9327元,由宜昌浩耀建材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湖北省信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李作新、秦玉珍連帶負擔,李作銀、劉玉珍共同負擔其中的受理費2950元及保全費20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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