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省信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2050067****986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鄂0502民初2232號 |
案號 | (2019)鄂0502執(zhí)216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20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與被告湖北智隆建設有限公司確認,截止2017年12月21日,被告湖北智隆建設有限公司應付借款利息已全部結(jié)清。此后,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與被告湖北智隆建設有限公司繼續(xù)履行編號為BD000017004E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湖北智隆建設有限公司嚴格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貸款利息,到期一次性償還本息,具體償還金額以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計算確定。 三、被告湖北省信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智龍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智隆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李智龍、周靜、李自勇、向海林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告任一期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利息的,或到期未能償還貸款本金的,原告可以就余下的本息總額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及復利。 五、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六、本案案件受理費183681元,減半收取91840.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訴訟費96840.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湖北智隆建設有限公司、湖北省信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智龍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智隆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李智龍、周靜、李自勇、向海林連帶承擔,被告負擔的訴訟費于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一周內(nèi)直接轉(zhuǎn)付給原告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若未按時支付,原告有權(quán)就上述費用及全部貸款本息申請強制執(zhí)行。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