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武公(白洋)行罰決字[2020]0119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省武義縣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不配備危險化學(xué)品押運人員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8月2日上午9時許,浙江省武義縣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駕駛員朱某在未配備押運人員的情況下,駕駛貨車運送液化石油氣罐,行至武義縣白洋街道白洋渡路段時,被武義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xu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shè)銀行武義縣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10 |
決定機關(guān) | 浙江省武義縣公安局白洋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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