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石自然資罰字【2019】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容 | 對當事人非法占用的1700.78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5元即貳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25512.00)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6-28 |
決定機關 | 安康市石泉縣國土資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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