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鄂爾多斯市東興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黨鳳霞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667149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內(nèi)0105民初47號 |
案號 | (2017)內(nèi)0105執(zhí)27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05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內(nèi)蒙古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康國峰、王云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本金4276544.82元,利息7244元,罰息1354922.03元(暫計至2015年12月2日),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日之后罰息(以4276544.8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6.2%利率計算)。 二、被告張平元、王繼成、黨鳳霞、明泰公司、晉華公司、福隆公司、東興公司對被告康國峰上述第一項判決內(nèi)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張平元、王繼成、黨鳳霞、準格爾旗明泰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東興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準格爾旗福隆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晉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康國峰追償。 三、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650元,由康國峰、王云霞、張平元、康國鋒、黨鳳霞、準格爾旗明泰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東興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準格爾旗福隆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市晉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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