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實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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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執(zhí)行人查立文與被執(zhí)行人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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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執(zhí)2119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查立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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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5 |
2 |
申請執(zhí)行人吳馥珈與被執(zhí)行人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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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執(zhí)2118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吳馥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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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5 |
3 |
申請執(zhí)行人錢力與被執(zhí)行人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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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執(zhí)恢472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錢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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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09-30 |
4 |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與錢力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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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3260號 | 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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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9-29 |
5 |
吳馥珈、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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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再6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當事人-吳馥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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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1-03-01 |
6 |
查立文、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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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再7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當事人-查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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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1-28 |
7 |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彭媛媛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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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2516號之一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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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1-05-28 |
8 |
錢力與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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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執(zhí)恢180號之三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錢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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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6-28 |
9 |
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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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執(zhí)2151號 | - |
申請執(zhí)行人-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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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6-28 |
10 |
黃美與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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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執(zhí)1879號 | 勞動爭議 |
當事人-黃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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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11-29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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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1102民初5294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原告- 黃力 被告-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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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2 | (2017)川1102民初5352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原告- 查立文 被告-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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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3 | (2017)川1102民初5276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原告- 吳馥珈 被告-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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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4 | (2017)川1102民初5294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原告- 黃力 被告-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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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5 | (2017)川1102民初5275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原告- 劉洋羽 被告-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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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6 | (2017)川1102民初5274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原告- 王君柱 被告-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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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7 | (2017)川1102民初5300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原告- 陳潔 被告-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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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8 | (2017)川1102民初5300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原告- 陳潔 被告-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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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9 | (2017)川1102民初5274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原告- 王君柱 被告-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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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10 | (2017)川1102民初5275號 |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
原告- 劉洋羽 被告-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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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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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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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3703號 | 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
原告-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熊友瓊 王國輝 黃海波 彭媛媛 吳先俊 陳小明 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湖北九天飛揚電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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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703號原告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熊友瓊、王國輝、黃海波、彭媛媛、吳先俊、陳小明、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湖北九天飛揚電梯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償還代償款167885.57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損失(資金占用利息損失以167885.57元為計算基數,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熊友瓊在未足額出資35萬元本息范圍內對上述第一項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判令被告王國輝在未足額出資16.25萬元本息范圍內對上述第一項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4、判令被告黃海波在未足額出資22.5萬元本息范圍內對上述第一項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5、判令被告彭媛媛在受讓熊友瓊股權未履行出資35萬元本息范圍內對熊友瓊上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判令被告湖北九天飛揚電梯有限公司在受讓黃海波股權未履行出資6.25萬元本息范圍內對黃海波的上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7、判令被告吳先俊在受讓王國輝股權未履行出資16.25萬元本息范圍內對王國輝的上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8、判令被告陳小明在受讓黃海波股權未履行出資11.25萬元本息范圍內對黃海波的上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9、判令被告吳先俊在受讓黃海波股權未履行出資5萬元本息范圍內對黃海波的上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10、本案訴訟費由上述八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訴訟須知、開庭傳票、(2019)川1102民初3703號民事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30日內。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14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三樓第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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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2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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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執(zhí)456號 | - |
當事人-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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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終106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單位)未按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全部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劉洋羽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戚紅艷擔任本案的承辦人。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公告向你送達(2019)川1102執(zhí)456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起三日內立即自動履行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附:一、本案的執(zhí)行標的:1、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2017年3月至10月的工資及墊資款27474.13元;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額出資364.61萬元本息內對上述確定的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對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的前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2、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10元、三被執(zhí)行人共同負擔執(zhí)行費312元。二、本院收取執(zhí)行案款賬號:22363801040001861開戶銀行:農行樂山天星路花園分理處戶名: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訴訟費及案款專戶注:執(zhí)行案款請交銀行或本院財務上,由財務室出具收據,本案承辦法官不收取現金。三、本案承辦法官聯(lián)系方式:0833-2422726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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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3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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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執(zhí)252號 | - |
當事人-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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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終1063號民事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單位)未按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全部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王君柱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李傳飛擔任本案的承辦人。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公告向你送達(2019)川1102執(zhí)252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起三日內立即自動履行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附:一、本案的執(zhí)行標的:1、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勞務報酬58676.6元;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額出資364.61萬元本息內對上述確定的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對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的前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2、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10元、三被執(zhí)行人共同負擔執(zhí)行費780元。二、本院收取執(zhí)行案款賬號:22363801040001861開戶銀行:農行樂山天星路花園分理處戶名: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訴訟費及案款專戶注:執(zhí)行案款請交銀行或本院財務上,由財務室出具收據,本案承辦法官不收取現金。三、本案承辦法官聯(lián)系電話:0833-2400589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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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4 |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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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執(zhí)253號 | - |
當事人-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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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終106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單位)未按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全部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廖友軍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李傳飛擔任本案的承辦人。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公告向你送達(2019)川1102執(zhí)253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起三日內立即自動履行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附:一、本案的執(zhí)行標的:1、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2017年3月至10月的工資及墊資款32977.80元;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額出資364.61萬元本息內對上述確定的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對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的前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2、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10元、三被執(zhí)行人共同負擔執(zhí)行費395元。二、本院收取執(zhí)行案款賬號:22363801040001861開戶銀行:農行樂山天星路花園分理處戶名: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訴訟費及案款專戶注:執(zhí)行案款請交銀行或本院財務上,由財務室出具收據,本案承辦法官不收取現金。三、本案承辦法官聯(lián)系電話:0833-2400589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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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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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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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執(zhí)254號 | - |
當事人-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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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終106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單位)未按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全部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陳潔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李傳飛擔任本案的承辦人。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公告向你送達(2019)川1102執(zhí)254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起三日內立即自動履行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附:一、本案的執(zhí)行標的:1、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2017年3月至9月的工資及墊資款33792.54元;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額出資364.61萬元本息內對上述確定的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對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的前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2、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10元、三被執(zhí)行人共同負擔執(zhí)行費413元。二、本院收取執(zhí)行案款賬號:22363801040001861開戶銀行:農行樂山天星路花園分理處戶名: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訴訟費及案款專戶注:執(zhí)行案款請交銀行或本院財務上,由財務室出具收據,本案承辦法官不收取現金。三、本案承辦法官聯(lián)系電話:0833-2400589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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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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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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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執(zhí)278號 | - |
當事人-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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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終106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單位)未按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全部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黃力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李傳飛擔任本案的承辦人。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公告向你送達(2019)川1102執(zhí)278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起三日內立即自動履行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附:一、本案的執(zhí)行標的:1、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工資及墊資款12930.5元;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額出資364.61萬元本息內對上述確定的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對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的前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2、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10元、三被執(zhí)行人共同負擔執(zhí)行費94元。二、本院收取執(zhí)行案款賬號:22363801040001861開戶銀行:農行樂山天星路花園分理處戶名: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訴訟費及案款專戶注:執(zhí)行案款請交銀行或本院財務上,由財務室出具收據,本案承辦法官不收取現金。三、本案承辦法官聯(lián)系電話:0833-2400589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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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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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潔與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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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終1065號 | - |
上訴人- 陳潔 當事人-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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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訴人陳潔與被上訴人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方送達本院(2018)川11民終10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維持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30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陳潔2017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和9月工資及墊資款共計33,792.54元”;二、撤銷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30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額出資364.61萬元本息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對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的前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均由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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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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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柱與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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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終1063號 | - |
上訴人- 王君柱 當事人-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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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訴人王君柱與被上訴人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方送達本院(2018)川11民終10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維持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7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王君柱勞務報酬58,676.6元”;二、撤銷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7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額出資364.61萬元本息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對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的前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均由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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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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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友軍與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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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終1062號 | - |
上訴人- 廖友軍 當事人-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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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訴人廖友軍與被上訴人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方送達本院(2018)川11民終10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維持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7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廖友軍2017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和10月份工資及墊資款共計32,977.80元”;二、撤銷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7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額出資364.61萬元本息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對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的前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均由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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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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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力與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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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終1061號 | - |
上訴人- 黃力 當事人- 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 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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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訴人黃力與被上訴人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方送達本院(2018)川11民終10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維持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9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黃力2016年11月、12月和2017年1月、2月、3月份工資共計12,930.50元”;二、撤銷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9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額出資364.61萬元本息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樂山大佛實業(yè)有限公司對樂山市九天圣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的前述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均由樂山大佛九天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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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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