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宏礦業(yè)
景東鼎宏礦業(yè)有限公司
吊銷,未注銷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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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桂溪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景東鼎宏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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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償權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云南桂溪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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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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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西法執(zhí)字第02219號 | 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21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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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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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7773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云南桂溪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付瓊仙 景東鼎宏礦業(yè)有限公司 張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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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訴你們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云0112民初77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景東鼎宏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代墊款164118.3元、逾期付款利息9448.52元,共計173566.82元;二、被告景東鼎宏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代墊款164118.3元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年利率7.8%);三、被告景東鼎宏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律師費、評估費13000元;四、駁回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請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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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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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 追償權糾紛 |
當事人- 云南桂溪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付瓊仙 景東鼎宏礦業(yè)有限公司 張應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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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訴你們追償權糾紛一案,原告請求:一、判令被告景東鼎宏礦業(y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64118.3元;二、判令被告景東鼎宏礦業(y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9448.5元及逾期墊款違約金272585.8元;三、判令被告景東鼎宏礦業(y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上述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每日萬分之六計算,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8日暫計34943.4元);四、判令被告景東鼎宏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13000元;五、判令被告張應生、付瓊仙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六、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因無法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送達方式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舉證通知(一)、舉證通知(二)及開庭傳票、權利義務告知書等訴訟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逾期不答辯不舉證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14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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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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