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沐康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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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藥材公司與廣東藥樂福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原廣東蓮藕見康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民生路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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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8民初464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增城市藥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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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1-22 | 2020-08-1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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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8民初4641號原告增城市藥材公司與被告廣東藥樂福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民生路分公司、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府佑路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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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8民初464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增城市藥材公司 被告- 廣東藥樂福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民生路分公司 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府佑路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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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118民初4641號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民生路分公司、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府佑路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增城市藥材公司與被告廣東藥樂福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民生路分公司、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府佑路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粵0118民初4641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判決如下:一、被告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府佑路分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增城市藥材公司支付貨款10760元,并賠償遲延付款的利息損失(以10760元為本金,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貨款之日止);二、被告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民生路分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增城市藥材公司支付貨款3074元,并賠償遲延付款的利息損失(以3074元為本金,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貨款之日止);三、被告廣東藥樂福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判項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增城市藥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6元,由被告廣東藥樂福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民生路分公司、廣州綠色醫(yī)藥有限公司增城府佑路分公司共同負擔146元,原告增城市藥材公司負擔280元。限你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二庭領取,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該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聯(lián)系人:曾書記員,020-82123197地址:廣州市增城區(qū)荔城大道269-1增城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531687862020-03-0216:53:19:220(2019)粵0118民初4641號原告增城市藥材公司與被告廣東藥樂福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廣州綠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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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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