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祥佳藝
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注銷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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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與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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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執(zhí)731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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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4-23 | 2018-05-24 |
2 |
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與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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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5863號 |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
原告-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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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16-06-14 | 201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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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祖吉;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審理過程中主持調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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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766號 |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
當事人-歐祖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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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5-11-18 | 201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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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瓊英;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一審民商事案件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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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451號 |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
當事人-歐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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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5-11-11 | 2018-11-26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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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03民初25863號 |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
原告- 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被告- 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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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7-06-15 |
2 | (2016)年渝0103民初25863號 |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
原告- 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被告- 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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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7-02-2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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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03民初2586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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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5863號 |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
原告- 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當事人- 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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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與被告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送達(2016)渝0103民初258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被告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3200元,并支付以632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前款付清時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違約金。案件受理費1854元,由被告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司負擔。如被告不服本案判決,可在公告60日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刊登日期:2017年06月15日上傳日期:2017年0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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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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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586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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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5863號 |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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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渝0103民初25863號原告: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qū)建新南路1號18-9-2,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699253131E。負責人:祝德昌,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明海,重慶金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qū)石小路70號2-6-3。法定代表人:夏露,經理。原告北京瑞祥佳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瑞祥公司重慶分公司”)與被告重慶銀杏樹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杏樹商貿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瑞祥公司重慶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明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銀杏樹商貿公司經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荆瑹o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北京瑞祥公司重慶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3200元;2、判決被告支付以632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前款付清時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違約金;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重慶市渝中區(qū)大坪龍湖時代天街18-8-9、10號門市的裝飾裝修工程發(fā)包給原告。雙方就工程造價、建筑面積等進行了約定,其中第五條第四項、第八條對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場施工。2015年6月14日,該工程經驗收并投入施工。2015年6月16日雙方進行了工程決算。被告在支付94800元工程款后,剩余632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起訴來院,請求判如所請。被告銀杏樹商貿公司未答辯。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3月19日,銀杏樹商貿公司(合同稱甲方)與北京瑞祥公司重慶分公司(合同稱乙方)簽訂《施工合同》,約定銀杏樹商貿公司將位于重慶市渝中區(qū)龍湖時代天街18-8-9、10號的“巴拉巴拉重慶分公司”項目裝飾裝修工程發(fā)包給北京瑞祥公司重慶分公司,工程造價為158000元。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如甲方拖欠工程款或尾款,應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額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蓖眨y杏樹商貿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作為該合同附件,授權“蔣禾蕓”為委托代理人,代表該公司裝修工程簽署文件、進行談判、簽訂合同、協(xié)議和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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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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