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信環(huán)境
浙江聯信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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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柯山公(城)行罰決字[2021]00355號 | 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城南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11日期間,闞慶力、劉順、周賽、劉秀榮、劉扛來到浙江聯信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城南中學工地上班,至2021年8月27日一直住在浙江聯信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城南中學工地工棚內,浙江聯信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與闞慶力、劉順、周賽、劉秀榮、劉扛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未按時向公安機關報送闞慶力、劉順、周賽、劉秀榮、劉扛的信息,同時未告知五人主動申報居住登記。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聯信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罰款五百元并處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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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詳情 |
2 | 衢稅稽一罰[2021]7 | 衢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違法事實一,你公司取得深圳市卓金盛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份,開票時間2016年10月17日,發(fā)票代碼為4403162130,發(fā)票號碼為15730080,金額83906.69元,稅額14264.14元,價稅合計98170.83元,于2016年11月30日入賬并抵扣。根據你公司的《情況說明》以及檢查人員取得的記賬憑證、明細賬、工程項目相關資料反映,其對應的工程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林吾繼負責,該工程項目款到賬扣除相應管理費后,由公司支付至項目材料商或區(qū)域承包人。營改增實施前,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習慣于自行獲得工程款后,按項目進度支付人工及材料款。上述增值稅發(fā)票所對應的款項于2016年11月15日支付給林吾繼,并從他手里取得該發(fā)票,公司財務支付款項時未能嚴格執(zhí)行三流一致的工程款結算支付規(guī)定。違法事實二,你公司取得鹽城北珍建材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10份,發(fā)票代碼3200171320,發(fā)票號碼為42011156—42011165,金額931757.29元,稅額27952.71元,價稅合計959710.00元。其中3份于2018年12月31日入賬,發(fā)票號碼為42011158—42011160,金額291553.41元,稅額8716.59元,價稅合計300300.00元。根據你公司的《情況說明》以及檢查人員取得的的記賬憑證、明細賬、工程項目相關資料反映,對應的工程項目是2015年營改增老項目。工程項目由區(qū)域合作人應建偉代表公司參與公開投標中得,中標項目工程款到賬扣除相應管理費后,由公司支付至項目材料商或區(qū)域承包人。你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將其中3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入賬(發(fā)票號碼為42011158—42011160),入賬金額300300.00元。其中7份增值稅普通沒入賬(發(fā)票號碼為42011156-42011157、42011161-42011165),已作廢。根據你公司的《情況說明》林吾繼和應建偉已聯系不上,上述違法事實一、違法事實二中的4份發(fā)票已入賬,由于時間太長,已經無法重新再取得正規(guī)合法的發(fā)票。你公司財務支付款項時未能嚴格執(zhí)行三流一致的工程款結算支付規(guī)定。綜上所述你公司2016年度取得上述深圳市卓金盛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1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入賬抵扣、2018年取得上述度鹽城北珍建材有限公司開具的10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并將其中3份入賬,屬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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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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