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熊科技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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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泉州卓道商貿(mào)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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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3民初1350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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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5-2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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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103民初1208號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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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3民初12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吳麗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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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3民初1208號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本院受理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粵0103民初1208號民事判決書,在該公告中案號處的“(2021)粵0103民1208號”補正為“(2021)粵0103民初1208號”。限你們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經(jīng)辦人:涂君、梁又千聯(lián)系電話:83005819、83005857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龍溪大道273號540282072021-08-2416:52:05:18(2021)粵0103民初1208號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告,送達,有限公司,吳麗媛,科技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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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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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3民1208號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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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3民12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吳麗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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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3民1208號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本院受理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103民初12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確認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采購合同》于2021年4月2日解除;二、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退還貨款451105元;三、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20000元;四、被告吳麗媛對上述第二項、第三項判決所確認的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5756元,由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負擔。本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聯(lián)系方式:涂君、梁又千020-83005819、83005857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龍溪大道273號540249592021-08-2017:46:08:0(2021)粵0103民1208號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有限公司,科技,吳麗媛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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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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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3民初1208號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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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3民初12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吳麗媛 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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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3民初1208號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本院受理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追加被告申請書等訴訟材料。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采購合同》;2.判令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退回貨款451105元;3.判令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20000元;4.判令被告吳麗媛對上述第2項、第3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5.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弊员竟姘l(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經(jīng)辦人:涂君、梁又千電話:020-83005819、83005857地址:廣州市荔灣區(qū)龍溪大道273號539247732021-05-1422:48:08:388(2021)粵0103民初1208號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吳麗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公告,送達,判令,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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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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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3民初1208號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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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3民初12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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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3民初1208號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材料。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品采購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貨款45110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20000元;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弊员竟姘l(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經(jīng)辦人:涂君、梁又千電話:020-83005819、83005857地址:廣州市荔灣區(qū)龍溪大道273號537796772021-02-0117:17:37:278(2021)粵0103民初1208號原告廣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告,被告,送達,原告,判令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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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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