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群
上海洪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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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偉國與上海洪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勞動合同糾紛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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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7民初32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當事人-顧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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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4-17 | 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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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馳電子有限公司與吳江德雷克斯電子有限公司、宋存洪等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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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蘇0509執(zhí)79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天馳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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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5-08 | 2018-05-24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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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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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0509民初1387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蘇州市汾湖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吳江德雷克斯電子有限公司 吳躍 吳海珠 宋力群 黃蕓 宋存洪 蔣紅 袁中華 史朝霞 吳江黎里愛璐杰塑料廠 上海團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洪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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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江德雷克斯電子有限公司、吳躍、吳海珠、宋力群、黃蕓、宋存洪、蔣紅、袁中華、史朝霞、吳江黎里愛璐杰塑料廠、上海團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洪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蘇州市汾湖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蘇0509民初13875號民事判決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承辦法官:游佳聯(lián)系電話:0512—63493879聯(lián)系地址: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郵政編碼: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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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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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0509民初1387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蘇州市汾湖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吳江德雷克斯電子有限公司 吳躍 吳海珠 宋力群 黃蕓 宋存洪 蔣紅 袁中華 史朝霞 吳江黎里愛璐杰塑料廠 上海團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洪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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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江德雷克斯電子有限公司、吳躍、吳海珠、宋力群、黃蕓、宋存洪、蔣紅、袁中華、史朝霞、吳江黎里愛璐杰塑料廠、上海團盛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洪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蘇州市汾湖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你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蘇0509民初13875號案件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易轉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等應訴材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2018年3月16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承辦法官:游佳聯(lián)系電話:0512—63493879聯(lián)系地址: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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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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