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
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統(tǒng)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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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海力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與江亞明、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統(tǒng)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統(tǒng)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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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645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中山海力制冷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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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3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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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2071民初6457號公告開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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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645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海力制冷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統(tǒng)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統(tǒng)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亞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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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海力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訴江亞明、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統(tǒng)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統(tǒng)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書。本案由審判員譚敏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林婉婷擔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1年6月9日下午15時0分在本院坦洲法庭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及安裝費54100元;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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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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