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立芯
深圳市嘉立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注銷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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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翟才力與深圳市嘉立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立創(chuàng)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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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595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翟才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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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6-30 |
2 |
龐錦與深圳市嘉立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立創(chuàng)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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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596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龐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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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6-3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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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7民初595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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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595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嘉立創(chuàng)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立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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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7民初595號深圳市嘉立創(chuàng)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原告龐錦訴被告深圳市嘉立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立創(chuàng)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經(jīng)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與被告庭外協(xié)商解決此案,向本院申請撤回訴訟。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翟才力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因簡易程序減半收取人民幣5元,由原告陳宗懷承擔。該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type/193/1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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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2021)粵0307民初59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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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596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嘉立創(chuàng)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立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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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7民初596號深圳市嘉立創(chuàng)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原告龐錦訴被告深圳市嘉立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立創(chuàng)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經(jīng)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與被告庭外協(xié)商解決此案,向本院申請撤回訴訟。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翟才力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因簡易程序減半收取人民幣5元,由原告陳宗懷承擔。該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type/193/1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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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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