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龍
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吊銷,未注銷序號(hào) | 案件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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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破產(chǎn)有關(guān)的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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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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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嘉甌達(dá)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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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嘉甌達(dá)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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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人東莞市彬彬電池材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孫玉偉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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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cái)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東莞市彬彬電池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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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康墨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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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康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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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迪美歐科技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小熊廚房電器有限公司債權(quán)人代位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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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quán)人代位權(quán)糾紛 |
原告-深圳市迪美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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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迪美歐科技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小熊廚房電器有限公司債權(quán)人代位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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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quán)人代位權(quán)糾紛 |
原告-深圳市迪美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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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告東莞市杉杉電池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孫玉偉買賣合同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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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杉杉電池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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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東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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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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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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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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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市迪美歐科技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棟軍債權(quán)人撤銷權(quán)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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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quán)人撤銷權(quán)糾紛 |
原告-深圳市迪美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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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hào)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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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豫0704民初238號(hào)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新鄉(xiāng)市盛達(dá)電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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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新鄉(xiāng)市鳳泉區(qū)人民法院 | G43 | 2019-07-28 |
2 | -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新鄉(xiāng)市盛達(dá)電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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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新鄉(xiāng)市鳳泉區(qū)人民法院 | G38G39中縫 | 2019-04-04 |
序號(hào) | 案號(hào)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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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4執(zhí)4282號(hào) | 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違反財(cái)產(chǎn)報(bào)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3 | 詳情 |
序號(hào) | 公告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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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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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21民初567號(hào)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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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贛0921民初567號(hào)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訴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19)贛0921民初567號(hào)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jí)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奉新縣人民法院二Ο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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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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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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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21民初562號(hào)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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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贛0921民初562號(hào)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dá)(2019)贛0921民初562號(hào)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被告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石墨貨款3019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254.6元(利息已計(jì)算至2019年3月7日,其后利息按日利率3?順延計(jì)算至付清款止);二、被告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江西新卡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聘請律師的代理費(fèi)10000元。案件受理費(fèi)6178元,減半收取3089元,財(cái)產(chǎn)保全費(fèi)2270元,合計(jì)5359元,由被告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jí)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奉新縣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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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3 |
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訴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應(yīng)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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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21民初567號(hào)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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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訴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公告期滿第三日上午10時(shí)(遇節(jié)假日往后順延)在本院城北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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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4 |
原告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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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1155號(hào)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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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1155號(hào)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9)浙0281民初1155號(hào)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定:被告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618727.89元及逾期利息損失1311029.64元,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費(fèi)43876元,財(cái)產(chǎn)保全費(fèi)5000元,合計(jì)48876元,由原告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5638元,被告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43238元,款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nèi)交納。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jí)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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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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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06民初6320號(hào)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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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06民初6320號(hào) | 債權(quán)人代位權(quán)糾紛 |
原告- 深圳市迪美歐科技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小熊廚房電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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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迪美歐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佛山市小熊廚房電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東莞市池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債權(quán)人代位權(quán)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償義務(wù),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人民幣381136元;2.被告承擔(dān)本案全部訴訟費(fèi)、保全費(fèi)、公告費(fèi)用?,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獨(dú)任審判人員(合議庭成員)通知書、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訴訟須知及開庭傳票。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案定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9時(shí)在本院第二十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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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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