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股份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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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郝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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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102民初37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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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09 |
2 |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吳波其他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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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102財保11號 | 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申請人-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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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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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李力力、李明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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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民初1083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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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12 |
4 |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龔良軍、馮麗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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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民初1306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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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2-05 |
5 |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羅葉、萬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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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民初1306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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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2-05 |
6 |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黃建仁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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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執(zhí)恢718號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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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3 |
7 |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李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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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民初760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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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12 |
8 |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曾鴻輝、萬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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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民初947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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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12 |
9 |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江西巨人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南昌中輝貿(mào)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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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民初1083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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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12 |
10 |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陶文華、熊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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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民初805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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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12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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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贛0102民初39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陳子梁 胡偉 李蓉 王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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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2 | (2017)贛0102民初39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陳子梁 胡偉 鄧旭 王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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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3 | (2018)贛0102民初28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劉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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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3-06 |
4 | (2018)贛0103執(zhí)10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李仁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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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103執(zhí)10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財產(chǎn)申報表、被執(zhí)行人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5 | (2018)贛0103執(zhí)10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李加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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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103執(zhí)10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財產(chǎn)申報表、被執(zhí)行人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6 | (2018)贛0103執(zhí)10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陳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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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103執(zhí)10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財產(chǎn)申報表、被執(zhí)行人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7 | (2018)贛0103執(zhí)10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李仁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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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103執(zhí)105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財產(chǎn)申報表、被執(zhí)行人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8 | (2018)贛0103執(zhí)10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宇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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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103執(zhí)105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財產(chǎn)申報表、被執(zhí)行人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9 | (2018)贛0103執(zhí)10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宇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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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103執(zhí)10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財產(chǎn)申報表、被執(zhí)行人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10 | (2018)贛0103執(zhí)10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陳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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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103執(zhí)105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財產(chǎn)申報表、被執(zhí)行人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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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被告邱發(fā)興、齊柿英、余劍陽、湯軍勇、喻小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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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113民初687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當事人-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邱發(fā)興 余劍陽 喻小紅 湯軍勇 齊柿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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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軍勇、喻小紅: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被告邱發(fā)興、齊柿英、余劍陽、湯軍勇、喻小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邱發(fā)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截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1046649.28元、罰息126465.66元,以及從2021年3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的利息、罰息;二、若被告邱發(fā)興屆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項債務,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對登記于被告被告湯軍勇名下位于余干縣玉亭鎮(zhèn)關(guān)口村(余干房權(quán)證玉亭鎮(zhèn)字第20093835號)的抵押房產(chǎn)處置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三、駁回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360元,由被告邱發(fā)興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贛0113民初6875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南昌市紅谷灘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聯(lián)系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雅苑路衛(wèi)東人民法庭(廖如榮)聯(lián)系電話: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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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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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被告吳波、劉之榕、南昌吉思貿(mào)易有限公司、南昌洋之瀚貿(mào)易有限公司、吳惠、吳文婷、廖振海、吳琦、涂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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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113民初686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當事人-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吳波 劉之榕 南昌洋之瀚貿(mào)易有限公司 吳琦 南昌吉思貿(mào)易有限公司 吳文婷 廖振海 涂玉英 吳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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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波、劉之榕、南昌吉思貿(mào)易有限公司、南昌洋之瀚貿(mào)易有限公司、吳惠、吳文婷、廖振海、吳琦、涂玉英: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被告吳波、劉之榕、南昌吉思貿(mào)易有限公司、南昌洋之瀚貿(mào)易有限公司、吳惠、吳文婷、廖振海、吳琦、涂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結(jié)。判決如下:判決如下:一、被告吳波、劉之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償還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截至2021年3月10日的借款本金480萬元及利息20300.00元、罰息276737.96元,以及從2021年3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的利息、罰息;二、若被告吳波、劉之榕屆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項債務,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對登記于被告南昌洋之瀚貿(mào)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區(qū)團結(jié)路12號濱江一號小區(qū)寫字樓-312室(第3層)、南昌市西湖區(qū)團結(jié)路12號濱江一號小區(qū)寫字樓-315室(第3層)以及登記在被告南昌吉思貿(mào)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區(qū)團結(jié)路12號濱江一號小區(qū)寫字樓-308室(第3層)的抵押房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三、被告吳惠、吳文婷、廖振海、吳琦、涂玉英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吳惠、吳文婷、廖振海、吳琦、涂玉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吳波、劉之榕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480元,由被告吳波、劉之榕、吳惠、吳文婷、廖振海、吳琦、涂玉英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贛0113民初6862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南昌市紅谷灘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一十一日聯(lián)系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雅苑路衛(wèi)東人民法庭(廖如榮)聯(lián)系電話: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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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3 |
申請執(zhí)行人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被執(zhí)行人徐小兵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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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113執(zhí)2970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當事人-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徐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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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qū)人民法院徐小兵:本院受理的申請執(zhí)行人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被執(zhí)行人徐小兵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管轄調(diào)整至本院執(zhí)行),現(xiàn)依法向徐小兵送達(2021)贛0113執(zhí)2970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被執(zhí)行人須知、限制消費令。徐小兵應自公告之日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上述法律文書,逾期則視為送達。責令徐小兵在公告期滿后3日內(nèi)履行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2020)贛0102民初1257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郵編:3300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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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4 |
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訴被告陳慶亮、熊桂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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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113民初1104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當事人-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熊桂紅 陳慶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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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亮、熊桂紅: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訴被告陳慶亮、熊桂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2021)贛0113民初11043號民事裁定書及相關(guān)法律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衛(wèi)東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南昌市紅谷灘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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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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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請執(zhí)行湯學靈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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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贛0102執(zhí)107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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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學靈:本院受理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請執(zhí)行湯學靈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至今未履行完(2015)東紅民初字第306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本院依據(jù)申請人的申請,于2017年4月6日受理立案,并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贛0102執(zhí)1070號執(zhí)行通知書,通知你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2017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7)贛0102執(zhí)1070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1、凍結(jié)、劃撥被執(zhí)行人湯學靈的銀行存款1288069.54元及相應利息;2、如被執(zhí)行人湯學靈的銀行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不足部分價值相當?shù)呢敭a(chǎn)、收入或收益。因你至今未履行完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申請拍賣你名下的抵押房產(chǎn),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17)贛0102執(zhí)1070號之三執(zhí)行裁定,裁定拍賣登記在你名下坐落于青山湖區(qū)上坊路99號書香雅苑6號樓一單元1003室房產(chǎn)。并作出(2017)贛0102執(zhí)1070號通知書,通知你十五日內(nèi)將上述房屋交由本院評估、詢價,以確定參考價進行拍賣,及查封公告,公告內(nèi)容本院依據(jù)(2017)贛0102執(zhí)1070號執(zhí)行裁定書及(2017)贛0102執(zhí)1070號之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于2020年11月6日查封了你名下抵押房產(chǎn),查封期限為三年,在上述期限內(nèi),非經(jīng)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對被查封房屋有轉(zhuǎn)移、隱匿、損毀、變賣、抵押、典當、贈送、租賃等處分行為,否則,本院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7)贛0102執(zhí)1070號執(zhí)行通知書,(2017)贛0102執(zhí)1070號執(zhí)行裁定書,(2017)贛0102執(zhí)1070號之三執(zhí)行裁定書,(2017)贛0102執(zhí)1070號通知書,(2017)贛0102執(zhí)1070號查封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期滿后,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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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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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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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民初948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當事人-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張國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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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強:本案審理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張國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本金5379.98元、違約金1076元及利息、罰息(截至2020年6月25日,利息、罰息為4353.12元,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二、被告張國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財產(chǎn)保全費11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元(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已預交),由被告張國強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贛0102民初9480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聯(lián)系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雅苑路紅谷灘人民法庭(廖如榮)聯(lián)系電話: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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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7 |
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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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民初1083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當事人-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騰飛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謝俊 南昌中輝貿(mào)易有限公司 胡雪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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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輝貿(mào)易有限公司、江西騰飛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胡雪花、謝?。罕景甘芾碓婢沤y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江西巨人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西騰飛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4707000元及利息、罰息(截至2020年9月2日,利息69968.21元、罰息154262.36元,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二、被告江西巨人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西騰飛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保全申請費5000元;三、如被告江西巨人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西騰飛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屆期未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對登記于被告魏冬根名下坐落江西省南昌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昌北鋼材大市場9號樓113號商鋪、115號商鋪的抵押房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四、被告南昌中輝貿(mào)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志遠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陳立輝、胡雪花、魏冬根、柳青青、羅小虹、謝俊、謝坤、楊鳳、周保中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250元(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已預交),由被告江西巨人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南昌中輝貿(mào)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志遠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西騰飛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陳立輝、胡雪花、魏冬根、柳青青、羅小虹、謝俊、謝坤、楊鳳、周保中負擔?,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贛0102民初10837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聯(lián)系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雅苑路紅谷灘人民法庭(廖如榮)聯(lián)系電話: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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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8 |
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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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民初947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當事人-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曾鴻輝 萬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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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鴻輝、萬春: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結(jié)。判決如下:一、被告曾鴻輝、萬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本金20萬元及利息、罰息(截至2020年7月16日,利息為4373.92元、罰息為19423.7元,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二、如被告曾鴻輝、萬春屆期未履行上項付款義務,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對登記于被告曾鴻輝名下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麗景路388號匯龍銘都西雅圖國際會館3棟1619室(第16層)的抵押房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60元(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已預交),由被告曾鴻輝、萬春負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贛0102民初9476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聯(lián)系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雅苑路紅谷灘人民法庭(廖如榮)聯(lián)系電話: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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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9 |
原告江西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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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民初509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當事人-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省匯東擔保有限公司 湯軍智 徐露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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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露露、江西省匯東擔保有限公司、湯軍智: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裁定如下:準許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訴。案件受理51000元(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已預交),減半收取25500元,由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負擔25500元,退回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25500元?,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贛0102民初5097號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聯(lián)系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雅苑路紅谷灘人民法庭(廖如榮)聯(lián)系電話: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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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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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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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民初510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當事人- 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戴冰生 王蘇婷 湯軍智 徐景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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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蘇婷、湯軍智、徐景英、戴冰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與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裁定如下:駁回原告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對被告程思明的起訴?,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贛0102民初5103號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聯(lián)系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雅苑路紅谷灘人民法庭(廖如榮)聯(lián)系電話: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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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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