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匯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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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281執(zhí)1號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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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81民初3750號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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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375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中民陽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寧波新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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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新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民陽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新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毛正新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該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浙0281民初3750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定:被告寧波新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民陽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貨款7722506.11元,支付利息2452583.31元(從2019年1月1日按年利率12%計算至2021年8月24日止),支付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00元。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遲延履行期間)。本案案件受理85251元,減半收取42625.50元,由被告寧波新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钕抻诒九袥Q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內交納。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前來本院領取,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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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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