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隆投資
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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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佳順通運輸實業(yè)有限公司、曾新華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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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91民初51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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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1-04 | 2019-11-21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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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粵0391民初51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佳順通運輸實業(yè)有限公司 曾新華 黃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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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G20 | 2018-01-30 |
2 | (2017)粵0391民初515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佳順通運輸實業(yè)有限公司 曾新華。黃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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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G38 | 2017-08-1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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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07民初30189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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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30189號 | 企業(yè)借貸糾紛 |
原告- 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南利科技有限公司 鐘偉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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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30189號之一鐘偉藝、廣東南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鐘偉藝、廣東南利科技有限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2020)粵0307民初301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廣東南利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廣東南利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利息278229.33元;2019年1月4日起的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三、被告廣東南利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0元;四、被告鐘偉藝對于判項一、二、三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200元,由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1101.25元,被告廣東南利科技有限公司、鐘偉藝負擔18098.75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四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3月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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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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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37420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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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37420號之二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龍川縣熙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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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37420號之二張慶、黃洪娣、龍川縣熙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慶、黃洪娣、龍川縣熙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三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三方公告送達(2020)粵0307民初374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龍川縣熙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借款975000元;二、被告龍川縣熙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8年11月3日的利息700000元;2018年11月4日起的借款利息以975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三、被告龍川縣熙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0元;四、被告張慶對于判項一、二、三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400元,由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427.5元,被告龍川縣熙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張慶負擔10972.5元。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預繳的10972.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龍川縣熙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張慶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訴訟費10972.5元,拒不繳納,本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2月2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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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3 |
(2020)粵0307民初30189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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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30189號 | 企業(yè)借貸糾紛 |
當事人- 廣東南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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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30189號鐘偉藝、廣東南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鐘偉藝、廣東南利科技有限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及相關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本案定于2021年2月3日9時30分在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第十六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1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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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4 |
(2020)粵0307民初3742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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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37420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張慶 黃洪娣 龍川縣熙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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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37420號張慶、黃洪娣、龍川縣熙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慶、黃洪娣、龍川縣熙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及相關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七日內。本案定于2021年1月20日14時30分在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第十六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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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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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執(zhí)1261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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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執(zhí)1261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被告- 曾新華 深圳市佳順通運輸實業(yè)有限公司 黃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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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91執(zhí)1261號深圳市佳順通運輸實業(yè)有限公司、曾新華、黃惠霞: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寶隆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你(單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391民初515號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0)粵0391執(zhí)1261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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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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