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鎳實業(yè)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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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斌與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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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602執(zhí)2557號 |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龔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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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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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某與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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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602民初7823號 | 股權轉讓糾紛 |
當事人-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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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1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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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103民初10501號原告梁永成訴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飛林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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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3民初1050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梁永成 被告- 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 宋飛林股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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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03民初10501號宋飛林:本院受理原告梁永成訴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飛林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103民初105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梁永成支付股權轉讓款3150000元;二、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梁永成支付違約金(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的違約金以300000元為基數計算;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違約金以3300000元為基數計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上述股權轉讓款之日止的違約金以3150000元為基數計算;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付);三、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梁永成支付律師費110000元、訴訟保全擔保費10230元;四、被告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飛林對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五、駁回原告梁永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248元及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飛林負擔。限你方于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裁判文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聯系人:徐紅偉、任越聯系電話:020-83005811536660672020-11-2516:41:16:117(2020)粵0103民初10501號原告梁永成訴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飛林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公告,判決,被告,梁永成,甘肅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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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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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3民初10501號原告梁永成與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飛林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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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3民初1050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梁永成 被告- 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 宋飛林股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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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03民初10501號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飛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永成與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飛林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因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開庭傳票等相關應訴材料。原告起訴要求為:“1.判令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款3300000元;2.判令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股權轉讓款的違約金(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天止,每日按300000元的千分之一計算;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上述股權轉讓款之日止,每日按3300000元的千分之一計算);3.判令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10000元;4.判令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申請財產保全而向擔保公司支付的擔保費10230元;5.判令被告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飛林對被告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上述股權轉讓款、逾期支付違約金、律師費及擔保費承擔連帶責任;6.判令本案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由三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聯系人:徐紅偉,任越聯系電話:020-83005811535741672020-09-2117:42:56:273(2020)粵0103民初10501號原告梁永成與甘肅億鎳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甘肅金拓鋰電新能源有限公司、宋飛林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公告,原告,判令,被告,送達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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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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