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達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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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新遠東電纜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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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2民終451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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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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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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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11執(zhí)637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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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4 |
3 |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漢能戶用薄膜發(fā)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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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5278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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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29 |
4 |
新遠東電纜有限公司與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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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282執(zhí)456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新遠東電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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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0-20 |
5 |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九思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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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722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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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24 |
6 |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九思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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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執(zhí)722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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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24 |
7 |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南京東送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張治森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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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1697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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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2-11 |
8 |
新遠東電纜有限公司與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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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82民初827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新遠東電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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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2-31 |
9 |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國強鍍鋅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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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759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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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0-10 |
10 |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漢瓦特電力科技有限公司、邊臣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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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2526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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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9-22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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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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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G49 | 2020-09-29 |
2 | (2019)粵0305民初2526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蘇漢瓦特電力科技有限公司 邊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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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G26 | 2020-08-02 |
3 | (2019)粵0305民初92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明泉新能源設備有限公司 楊靜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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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G29 | 2019-11-19 |
4 | (2019)粵0305民初118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楊靜齋 青海明泉新能源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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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G04 | 2019-09-01 |
5 | -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明泉新能源設備有限公司 第三人- 楊靜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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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G13 | 2019-07-23 |
6 | (2018)粵0305民初1673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海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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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G44 | 2019-06-30 |
7 | (2018)京0101民初15848號 | 票據(jù)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國潤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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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G93 | 2019-03-28 |
8 | - | 票據(jù)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國潤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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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G26 | 2018-09-18 |
9 | (2018)粵0306民初1044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京九思新能源有限公司 許康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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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G40 | 2018-07-19 |
10 | (2017)滬0112民初2836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鋒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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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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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5329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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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532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合肥索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中經(jīng)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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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15329號合肥索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經(jīng)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合肥索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經(jīng)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5民初15329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詳見起訴狀?,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15時35分在第1227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院聯(lián)系人:林銳淼電話: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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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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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特1433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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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特1433號 |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
當事人-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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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民特1433號區(qū)浩宇:本院受理申請人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區(qū)浩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證據(jù)材料、《書面審理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等。以上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區(qū)彩田北路6003號;郵政編碼:518036;聯(lián)系人:師助理;聯(lián)系電話:0755-83535900。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2021年9月27日在登網(wǎng)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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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3 |
(2021)粵0305民初17353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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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735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陽茗菁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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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17353號洛陽茗菁商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你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如下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告知書等應訴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逾期提交將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16時50分在本院粵海第五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屆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聯(lián)系人:張敏、付慧娟聯(lián)系電話:0755-86609454郵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常興路9號粵海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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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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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12241號執(zhí)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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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12241號 | -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江蘇篂輝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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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12241號之一江蘇篂輝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江蘇篂輝新能源有限公司執(zhí)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5民初12564號法律文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立案執(zhí)行。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12241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責令你方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本案確定的義務并依法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將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懲戒。報告財產令載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應當在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后五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zhí)行中,如果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采取罰款、拘留措施。執(zhí)行裁定書載明: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款項及利息、執(zhí)行費、執(zhí)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為限,凍結、劃撥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等值財產。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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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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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298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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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29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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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1298號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何俞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何俞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5民初1298號,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226417元及其違約金(違約金以1226417元基數(shù)自2020年1月2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二倍的標準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何俞賢對上述貨款中的737317元及其違約金(違約金以737317元基數(shù)自2020年1月2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二倍的標準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7634.22元,由被告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被告何俞賢對其中11173元承擔連帶責任。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聯(lián)系人:李小枚聯(lián)系電話:0755-26693803郵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蛇口花果路70號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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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6 |
(2021)粵0305民初13671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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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367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鼎創(chuàng)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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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13671號西安鼎創(chuàng)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西安鼎創(chuàng)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如下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逾期提交將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1228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屆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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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7 |
(2021)粵0305民初1298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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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29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何俞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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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稿單位:蛇口庭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1298號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何俞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何俞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1)粵0305民初1298號】,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共計1226417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貨款所產生的違約金(其中,貨款1217117元的違約金按年利率24%從2020年1月28日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暫計至起訴日2020年9月29日為199607.19元;貨款9300元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1/6法院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暫計至起訴日2020年9月29日為728.06元);3.判令被告何俞賢對被告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項未付貨款中的737317元及相應違約金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兩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天,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開庭地點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三審判庭。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聯(lián)系人:張靈聯(lián)系電話:0755-21610667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蛇口花果路70號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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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8 |
(2021)粵0305民初1298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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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29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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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1298號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何俞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何俞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1)粵0305民初1298號】,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共計1226417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貨款所產生的違約金(其中,貨款1217117元的違約金按年利率24%從2020年1月28日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暫計至起訴日2020年9月29日為199607.19元;貨款9300元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1/6法院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暫計至起訴日2020年9月29日為728.06元);3.判令被告何俞賢對被告深圳市智正綠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項未付貨款中的737317元及相應違約金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兩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天,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開庭地點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三審判庭。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聯(lián)系人:張靈聯(lián)系電話:0755-21610667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蛇口花果路70號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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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9 |
(2020)粵0305民初13766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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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1376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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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民初13766號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305民初13766號民事判決書,內容如下:被告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77588.42元及違約金(其中貨款59388.42元的違約金按年利率18%計算,貨款18200元的違約金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均自2019年10月12日起計算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34.56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決將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聯(lián)系人:陸助理聯(lián)系電話:0755-86608836郵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常興路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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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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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12564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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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1256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蘇篂輝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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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12564號江蘇篂輝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篂輝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5民初125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江蘇篂輝新能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89600元;二、被告江蘇篂輝新能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幣2688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314.8元,由被告江蘇篂輝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一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2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南山法院聯(lián)系人:王曉婷聯(lián)系電話:86608852郵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粵海法庭常興路9號605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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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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