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可新
湖州唯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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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吳公(埭)行罰決字[2020]01088號 | 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區(qū)分局埭溪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4月11日至4月28日,湖州唯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時將招用的安徽省無為縣籍員工黃x、云南省廣南縣籍員工朱x、吉林省松原市籍員工郭x、重慶市豐都縣籍員工余x、貴州省赫章縣籍員工陳x的身份信息報送給公安機關(guān),并未告知黃x、朱x、郭x、余x、陳x主動申報居住登記,于2020年4月28日被埭溪派出所民警查獲。綜上所述,湖州唯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構(gòu)成未按時向公安機關(guān)報送勞動者信息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湖州唯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立即改正。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工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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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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