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好技術
深圳市訊好技術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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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肖首信其他案由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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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保1244號 | 其他案由 |
原告-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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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6-28 |
2 |
深圳市訊好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日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尹和平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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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執(zhí)131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尹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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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6-03 |
3 |
深圳市冠日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深圳市訊好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日瑞通技術有限公司、肖首信、肖首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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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民終253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冠日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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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03-28 00:00:00 | 2017-12-22 |
4 |
深圳市順達近海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訊好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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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1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順達近海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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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4-07-04 | 2017-07-18 |
5 |
佛山市三水區(qū)冠華通訊設備廠與深圳市冠日訊威技術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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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385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佛山市三水區(qū)冠華通訊設備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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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3-12-11 | 2018-09-06 |
6 |
02深圳市冠日訊威技術有限公司與泉州澤仕通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準許或不準許撤訴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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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冠日訊威技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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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3-01-14 | 2017-07-18 |
7 |
深圳市冠日訊威技術有限公司與泉州澤仕通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準許或不準許撤訴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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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冠日訊威技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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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3-01-14 | 2017-07-17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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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粵0305執(zhí)恢132號 | 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01 | 詳情 |
2 | (2015)深南法執(zhí)字第01219號 | 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部分未履行 | 2015-01-30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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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05執(zhí)1315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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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執(zhí)131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深圳市冠日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訊好技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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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5執(zhí)1315號深圳市訊好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日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與你(單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3民終2536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05執(zhí)1315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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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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