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印染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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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請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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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01-22 |
2 | - | 申請公示催告 |
原告- 臺州市路橋帆婭塑業(yè)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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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長春市寬城區(qū)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11-16 |
3 | -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成絲綢時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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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 | G13 | 2017-03-0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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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9民初2254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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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25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金誠紡織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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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金誠紡織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卡爾路68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訴被告嵊州市金誠紡織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09民初2254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嵊州市金誠紡織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貨款48743.30元,并賠償該款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損失。如被告嵊州市金誠紡織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54元,由被告嵊州市金誠紡織品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嵊州市金誠紡織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共2份,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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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2 |
(2018)浙0109民初2254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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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25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金誠紡織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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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金誠紡織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卡爾路68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訴被告嵊州市金誠紡織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原告舉證材料、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2018)浙0109民初22544號民事裁定書。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貨款66916.65元,并賠償該款自2015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損失。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單位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各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4日8時30分在本院義蓬人民法庭開庭審理,你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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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3 |
(2016)浙0109民初17512號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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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751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成絲綢時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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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成絲綢時裝有限公司(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石巖街道石新社區(qū)宏發(fā)工業(yè)園(宏發(fā)電子廠)12棟一樓):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金成絲綢時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6)浙0109民初1751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深圳市金成絲綢時裝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價款320687.26元以及該款從2016年7月22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35%計算的利息損失。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82元,原告減少訴訟請求可退還672元,實際應收6110元,由被告負擔。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222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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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
4 |
(2016)浙0109民初1751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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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751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成絲綢時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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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成絲綢時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金成絲綢時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原告舉證材料、民事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8時5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開庭審理。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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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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