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爾斯
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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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市智駕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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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執(zhí)3960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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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20 |
2 |
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市智駕科技有限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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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民初13275號 | 企業(yè)借貸糾紛 |
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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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15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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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6執(zhí)3959號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5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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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4民初43578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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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43578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 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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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43578號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陳彥如訴你們、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證據(jù)、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償還本金20萬元(本公告幣種均為人民幣);2、被告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償還借款利息16500元。利息自2019年6月15日起計息,按年利率9%計至2020年5月15日;3、被告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2020年5月16日開始計算,每天為應付款項(應付款項為200000+16500=216500元)的0.05%,直至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暫計算至2021年7月7日,為216500×0.05%×417=45140.25元);4、被告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12月28日9時15分,請于開庭時間前15分鐘在深圳市福田區(qū)沙嘴路8號紅樹華府A座(紅樹灣壹號)26層簽到并獲取具體開庭法庭地點。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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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2 |
(2021)粵0304民初42453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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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42453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 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秉德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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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42453號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陳彥如訴你們、深圳市秉德實業(yè)有限公司、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證據(jù)、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秉德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本金10萬元(本公告幣種均為人民幣);2、被告深圳市秉德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借款利息5666.64元。利息自2019年6月2日起計息,按年利率8.5%計至2020年2月2日;3、被告深圳市秉德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2020年2月3日開始計算,每天為應付款項(應付款項為100000+5666.64=105666.64元)的0.05%,直至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暫計算至2021年7月12日,為105666.64×0.05%×525=27737.49元);4、被告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被告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6、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秉德實業(yè)有限公司、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12月28日9時15分,請于開庭時間前15分鐘在深圳市福田區(qū)沙嘴路8號紅樹華府A座(紅樹灣壹號)26層簽到并獲取具體開庭法庭地點。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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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3 |
(2021)粵0304民初38782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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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3878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 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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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38782號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順與被告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各一份。原告的訴訟請求:1.被告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本金207000.21元;2.被告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借款利息12834元。利息自2019年6月18日起計息,按年利率9.3%計至2020年2月18日;3.被告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2020年2月19日開始計算,每天為應付款項(應付款項為207000.21+12834=219834.21元)的0.05%,直至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暫計算至2021年6月28日,為219834.21×0.05%×495=54408.97元);4.被告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被告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交答辯狀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10月26日9時30分,請于開庭時間前15分鐘到我院互聯(lián)網(wǎng)與金融審判庭(深圳市福田區(qū)沙嘴路8號紅樹華府A座紅樹灣壹號26層)第三審判庭。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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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4 |
(2021)粵0304民初39174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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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39174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 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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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39174號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允光訴被告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各壹份。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借款利息18600元,利息自2019年6月19日起計息,按年利率9.3%計至2020年2月19日;3.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文信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2020年2月20日開始計算,每天為應付款項(應付款項為300000+18600=318600元)的0.050%,直至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暫計算至2021年6月29日,為318600*0.050%*495=78853.5元)4.判令被告二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銀川產(chǎn)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判令被告四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訴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6.本案訴訟費由五被告承擔。(以上暫計:397453.5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10月19日14時30分,開庭地點為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互聯(lián)網(wǎng)和金融審判庭,請于開庭時間前15分鐘在深圳市福田區(qū)沙嘴路8號紅樹華府A座(紅樹灣壹號)26層簽到并獲取具體開庭法庭地點。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當日載明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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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5 |
(2021)粵0304民初2448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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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4480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朱建躍 被告- 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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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24480號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建躍與被告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各一份。原告的訴訟請求:1.被告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返還投資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2.被告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資款約定年化利息人民幣16500元;3.被告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暫計21541元;(計算方式為:以216500元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日萬分之五,自逾期之日2020年5月15日起暫計至2020年12月1日的違約金為21541元;2020年12月2日之后的違約金,應按上述計算方式計算至本息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4.被告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經(jīng)訊時代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上述第1項至第3項債務(合計人民幣238041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被告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泰和信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被告前海派盛(深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公告費用(如有)由四被告承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提交答辯狀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7月15日10時30分,請于開庭時間前15分鐘到我院互聯(lián)網(wǎng)與金融審判庭(深圳市福田區(qū)沙嘴路8號紅樹華府A座紅樹灣壹號26層)第一審判庭。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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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6 |
(2021)粵0306執(zhí)3959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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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執(zhí)3959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被告- 武漢市智駕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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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6執(zhí)3959號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市智駕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你(單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6民初13275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1)粵0306執(zhí)3959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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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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