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興華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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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東方興華科技發(fā)展有限責(zé)任公司與劉鋒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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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北京東方興華科技發(fā)展有限責(zé)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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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劉鋒與北京東方興華科技發(fā)展有限責(zé)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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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劉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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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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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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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183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謝凌懿 被告- 北京東方興華科技發(fā)展有限責(zé)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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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0183號原告謝凌懿訴被告北京東方興華科技發(fā)展有限責(zé)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訴訟請求如下:一、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因拖欠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29887.26元(4981.21元x6個月);二、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27日在北京市出差工作期間被扣發(fā)的出差補助1500元(60元/天x25天);三、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2日禁止出京期間被滯留北京市繼續(xù)工作無法返昆的出差補助1500元(60元/天x25天);四、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2日在北京市出差工作期間,辦公地點出入證的押金及賠償金200元(100元x2);五、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4日即2021年11月23日上午10: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4樓5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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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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