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宇光電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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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毛福軍、毛夏田、毛守呂等行政許可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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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行申461號 | 行政許可 |
再審申請人-勞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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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14 |
2 |
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奈電軟性科技電子(珠海)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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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終2275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上訴人-奈電軟性科技電子(珠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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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0-23 |
3 |
馬杰與鮑輝、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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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7348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 |
原告-馬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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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09-29 |
4 |
馬杰與鮑輝、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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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6588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 |
原告-馬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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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29 |
5 |
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寧某、東某、劉某財產(chǎn)保全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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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保1103號 | 財產(chǎn)保全 |
當(dāng)事人-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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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09-07 |
6 |
上海瞬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中星微電子有限公司、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責(zé)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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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2民初18624號之一 |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責(zé)任糾紛 |
原告-上海瞬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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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1-27 |
7 |
上海瞬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中星微電子有限公司、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責(zé)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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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2民初18624號 |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責(zé)任糾紛 |
原告-上海瞬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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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1-27 |
8 |
奈電軟性科技電子(珠海)有限公司、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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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9793號之三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奈電軟性科技電子(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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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5-09 |
9 |
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奈電軟性科技電子(珠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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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37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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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12-02 |
10 |
毛福軍、毛夏田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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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行終12號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上訴人-勞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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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2-24 | 2020-04-22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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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責(zé)任糾紛 |
原告- 中國電子器材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星微電子有限公司 劉樹珍 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 盛斌 盛蔚麒 周學(xu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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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 G85G88中縫 | 2020-07-1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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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達(dá)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北京中星微電子有限公司,劉樹珍,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盛斌,盛蔚麒,周學(xu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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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2民初22486號 |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責(zé)任糾紛 |
原告- 中國電子器材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星微電子有限公司 劉樹珍 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 盛斌 盛蔚麒 周學(xu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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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2民初22486號北京中星微電子有限公司,劉樹珍,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盛斌,盛蔚麒,周學(xué)武:本院受理中國電子器材深圳有限公司訴北京中星微電子有限公司,劉樹珍,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盛斌,盛蔚麒,周學(xué)武股東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責(zé)任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2020年11月2日下午14時(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院部第十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20年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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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2 |
(2018)粵1972民初1983號公告送達(dá)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劉立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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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98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劉立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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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983號劉立榮(43232519721125XXXX):本院受理原告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劉立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方送達(dá)相關(guān)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dá)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56943.57元及逾期利息(以756943.57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zhǔn)利率,從2018年2月15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劉立榮對本判決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被告劉立榮承擔(dān)責(zé)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11922元,保全費4565元,共16487元,由原告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1122元,由被告東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劉立榮共同負(fù)擔(dān)15365元。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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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3 |
(2018)粵1972民初1999號劉立榮公告應(yīng)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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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99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 劉立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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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999號劉立榮:本院受理原告寧波舜宇光電信息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金銘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金金銘公司)、被告劉立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方送達(dá)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訴請法院判令:1.被告金銘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11950513元;2.被告金銘公司向原告賠償備貨損失86,475元;3.被告金銘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其拖欠上述款項造成的損失,即利息61909元(暫計每筆到期貨款至2018年1月6日期間的利息,利率為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2018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098897元為基數(shù)計算);4.被告劉立榮對上述費用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5.被告劉立榮向原告承擔(dān)為主張權(quán)利所支出的律師費(一審律師費為300,000元)、保險公司擔(dān)保費24797.79元;6.由兩被告連帶承擔(dān)本案受理費、保全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quán)利。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定于2018年6月27日9時30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506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yīng)準(zhǔn)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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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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